保险单、证的分类与管理

 所属分类:  2013-4-15 21:00:20    加入收藏

   保险单、证的管理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与统计分析的依据。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保险合同的数一墩较大,且应用的单、证种类较多,所以,单、证的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单、证方面的问题,包括出现过假冒的保险单、证,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为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防止违规和不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强化对保险单、证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根据单、证的管理形式,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批一单;另一类是非监制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证等。根据《办法》的规定:监制单、证除印制《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他内容和格式。监制单、证的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了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向社会公布。对于非监制单、证,巾国保监会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和管理。

       1.空白单、证的管理

       空白单、证的管理分为对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和空白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其中对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是单、证管理工作的核心。

       (1)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贯穿于单、证的印制、领用、销毁和盘点等各个环节,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各个环节之问的相互衔接,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工作。

       ①空白监制单、证的印制。单、证的印制是单、证管理的初始和基础,应当注意加强对空白监制单、证印制的管理。首先,根据《办法》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认定资格的印刷企业中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监制单、证。其次,对于付印的清样应认真核对,防止出现错误,同时,应对单、证进行统一的编号,以便对单、证进行集中管理。第三,在印制之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和交接,已经验收合格的单、证,应立即移交单、证仓库。

       ②空白监制单、证的领用。应建立单、证的领用制度,包括领用单、证的审批,领单、证的登记,单、证的核销和单、证的注销。

       领用单、证的审批制度是指业务部门在需要领用单、证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和审批,单、证仓库的管理人员按照批发放单、证;领用单、证的登记制度是指单、证仓库应建立严格的进出仓制度,建立登记簿以便对单、证的发放进行管理,在登记簿上对每一次领用的单、证的名称、数量、号码、经办人进行记录;单、证的核销制度是指将验收进入仓库的单、证的编号进行统一的管理,对领用的单、证进行核销,跟踪相应编号的单、证的去向,并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对单、证的使用进行管理;单、证的注销制度是指对遗失或作废的单、证应予以注销登记。单、证的遗失注销应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中登记,并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的单、证,加盖作废章,在单、证领用注销登记表上注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③空白监制单、证的销毁。对各种过期不能使用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监制单、证,由领用单位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做销号登记,报上级审批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④空白监制单、证的盘点。要定期对空白监制单、证进行盘点,做到登记簿库存数与

   实物库存数相符,如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并即时予以纠正。

       (2)空白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对于空白非监制单、证的管理可以参照空白监制单、证的管理执行,也可以自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2.有效业务单、证的管理

       (1)有效业务单、证的归档保管。承保手续办理完结后,所有业务.单、证都应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具体方法前已述及,这里不再赘述。承保单、证应山专人保管并依序摆放整齐,以便于查找。单、证的保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虫蛀等要求,确保业务单、证的安全可靠。

       (2)有效业务单、证的借阅。有效业务单、证人档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需要借阅的,应办理借阅手续。查阅或借用业务单、证时,严禁涂改、做标记、撤封。借阅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险公司要切实抓好单、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单、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1.及时清分归类

       对已填具的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险证等,业务人员应

   及时进行清分、归类。投保单和保险单的附表,应分别粘贴在投保一单和保险单的背面,并

   在投保单及其附表和保险单及其附表上加盖骑缝章。清分单、证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清分给投保人的单、证为保险单正本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保户留存联)、保险证。

       (2)财务部门留存的单、证为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财务留存联)、保险费收据(财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为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业务留存联)、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费收据(业务留存联)。

       2.单、证归档

       留存业务部门的单、证,应按下列要求整理、装订、归档:

       (I)每一套承保单、证的整理排列顺序为:

       ①保险费收据。

       ②保险单副本及其附表。

       ④其他材料。

       (2)每一套承保单、证按其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封面及装订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作废的单、证应加盖作废章,并同其他有效单证连号装订。

       (3)各种有效单、证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不得遗失,并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2013年4月26日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项享有哪些权益?
     当$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当事人就开始按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对在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项享有下列权益: (幼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翅行贻偿或者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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