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的4个流程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订立保险合同、载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缮制保险单、证工作质量的优劣,往往直接影响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的流程为:缮制保险单,复核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证*清分保险单、证、保险单、证归档。
1.缮制保险单
缮制保险单是在承接保险业务后填制保险单的过程。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及其附表后,根据核保人员签署的意见,即可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一般由电脑出单,具体做法如下:
将投保单有关内容输人电脑中保险单的对应栏目,同时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和“厂牌型号”栏内登录统一规定的代码(一单承保多车时,厂牌型号代码应逐车登录)并打印保险单一式三联。缮制保险单时,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计算无误、内容完整。制一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并将保险单号码转录在投保单及其附表上的“保险单号码”栏内。缮制险单时应注意:
(1)双方协商并在投保单上填写的特别约定内容,应完整地载明到保险单对应栏目内,特别约定项目多,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无法全部打印时,须在“特别约定”栏中注明“详见特别约定清单”,并另外打印“特别约定清单”,附贴在保险单背面,且加盖骑缝章。
(2)无论是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还是挂车单独投保,挂车都必须单独出具具有独立保险单号码的保险单。当主车和挂车一起投保时,可以按照多车承保方式处理,给予一个合同号,以方便查阅。
(3)须将承保险种对应的所有保险条款附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少仁统一加盖骑缝章。应注意,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和免赔等规定的印刷字体,应该与其他内容的字体不同,以提醒被保险人注意阅读。
2.复核保险单
复核人员接到保险单、投保单及其附表后,应认真对照复核。为了保证承保工作的质量,必须加强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将保险单内容逐项复核。复核中尤其应当认真审核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期限起讫时间以及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费率厘定是否合理,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
3.收取保险费
保险单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业务人员打印“保险费收据”。保险费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应与保险单上的总保险费一致,明确注明折扣和优惠,但分期交费的按实际收费数填写。投保人凭保险费收据办理交费手续。财务人员经复核保险单无误后,向投保人核收保险费,同时在保险费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不是由财务人员直接向投保人收取,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将相关票据从保险公司先行借出,转交给投保人,同时收取相关款项后,再回交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销账。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业务人员收款而不及时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的行为,致使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双方将因此而产生纠纷。
4.签发保险单、保险证
有的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险人会在收到保险费之前出具保险单,但在特别约定中会注明:在未收到保险费之前,本保险单是无效的。
业务人员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以及电话,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然后,根据保险单填制“机动车辆保险证”。“机动车辆保险证”反映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内容应与保险单有关项目的内容一致,电话一栏必须填写公司报案电话,所填内容不得涂改,其目的是为了便于驾驶员随车携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