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等特约条例和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I.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①一卜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川,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④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⑥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川,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②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④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⑥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④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汕(侮次以IOL为限)、充电。
⑧更换轮胎。
(2)责任免I,
①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②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③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④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人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⑤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田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1)条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2.起里、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
木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特种车车辆损失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