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费率实行双向浮动

 所属分类:  2013-4-20 16:09:59    加入收藏

交强险有几联、分别叫什么联,是正本还是副本。

  3联,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到车主手里的有二联

  分别是第三联 交警部门存留联 检车用的,检车时交给交警队

  第四联 交投保人联 随车带着的.

  将有可能因为连续3年以上的醉酒、超速、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缴纳上调300%的交强险费率。当然,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交强险也将有可能被下调最高不超过50%的费率。

  今天,浙江省保监局、宁波市保监局、浙江省公安厅为该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此前,浙江省公安、保监部门在省内各门户网站就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的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按照浙江拟试行实施的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联系浮动办法,确定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速5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超员20%以上)和闯红灯7种行为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每发生一次,交强险费率次年上浮100%,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速5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超员20%以上)发生一次,次年交强险费率将上浮50%。闯红灯一次,次年交强险费率将上浮10%。一年费率累加上浮,最高不超过150%,两年最高不超过200%,三年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交强险费率实行双向浮动:1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下浮10%,两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20%,3年内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50%。

  另外,该意见稿规定,联系浮动遵循从车原则,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

  据悉,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联系挂钩在全国尚属先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很快引来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一些质疑。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缪德礼说,联系浮动就是要更大程度地挤压这类交通违法行为,“让交通违法者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

  费率挂钩被指“不合法”

  听证会上,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王正华对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该条例同时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明确“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王正华据此认为,浙江省无权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听证代表、杭州广播电台西湖之声《汽车百事通》栏目主持人崔颂平认为,浙江的征求意见稿还与侵权责任法相悖。

  他说,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已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问题。但目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挂钩对象是车,而不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这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不符。

  崔颂平说,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应的显然是司机,但受罚的是车主。“既然是一种处罚措施,就应该处罚实际的违法者,而不该处罚机动车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使用人分离已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机动车挂靠、借用、租赁、承包,都会出现人车分离的现象。”崔颂平说,还有一种极端的例子,就是机动车使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机动车,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譬如车被盗了,在所有人尽到了车辆管理义务的前提下,所有人还要为此付出代价,这是不是更不合理?

  还有代表提出,今年2月10日,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为10%至15%之间,醉驾一次上浮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虽然该通知规定,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方案、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浙江征求意见稿中醉酒驾驶后100%的浮动费率,显然超出了这一标准。

  上浮费率涉嫌“双重”处罚

  崔颂平同时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浙江出台的这一政策涉嫌重复处罚。

  也有不少听证代表对一次闯红灯就上浮10%费率提出不同的看法。根据浙江省交管局公布的数据,从去年5月1日到今年5月1日,浙江省投保的300万辆机动车,在涉及的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醉酒驾驶的2000多辆,其中两次的18辆;饮酒驾驶的17.7万辆,其中两次的350辆,三次的11辆;无证驾驶的1300多辆;客运超员的500辆;超速50%以上的将近16万辆;闯红灯的累计30万辆,其中两次和三次闯红灯的均为12万辆。

  因此,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就有市民质疑,把高发的闯红灯列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替保险公司牟利的嫌疑。有听证代表说,高发的闯红灯固然有驾驶人的问题,但在实际行驶中,也有因前车或其他物体遮挡,或因紧急避险,或因交通标志不合理而造成的,把所有责任都推给驾驶人,不尽合理,“尽管有纠错救济机制,但这同样会耗费驾驶员的时间和精力”。

  尽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交强险上浮“盈利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上浮险金去向也依然受到质疑。有人认为,公众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交强险盈亏的明细账目。

  “须防止模式被滥用”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浙江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缪德礼说,历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由驾驶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总事故数的90%以上。尤其是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客运车辆超员、闯红灯以及肇事后逃逸7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危害严重程度看,这7类违法行为都非常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2007年至2009年,仅浙江涉及这7类违法行为的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到4599人,占近3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25%。”缪德礼说。

  据介绍,从去年5月1日到今年5月1日,浙江省投保的300万辆机动车中,守法的车辆占到37.5%,“如果新措施实施,这个数字还将会增加。”也就是说,这112.5万辆守法机动车第一年都将会受到费率下浮10%的奖励,第二年还将下浮20%,第三年将下浮50%。“‘奖优罚劣’实行的是费用总量总体对等。”

  “盈余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审计部门对上年度交强险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缪德礼说,把这7种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上浮挂钩,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是对社会综合治理交通“顽症”的尝试。通过经济杠杆,降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的费率,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保护守法驾驶人的利益。

  据了解,听证会前,杭州西湖之声《汽车百事通》栏目用了几天时间,在节目内外征求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崔颂平说,在247例调查样本中,赞成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的为93例,占总样本的37.65%;反对的有154例,占总样本的62.35%。

  “在法律的范围内,我们不反对严惩严重违法者,但与交强险挂钩,牵扯到经济利益,就需要考虑设置的合理性。”一位市民担心,如果这种模式被滥用,将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也归入其中,“这样,增加的不仅是大家的负担,相关部门也可能趁机牟利。”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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