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交通责任险和交强险两者的不同之处

 所属分类:  2013-4-20 18:10:53    加入收藏
但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承保人有权选择是否缔结该保险合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义务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只有选择到哪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的权利。   (2)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经营该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承保人经营此保险要坚持不盈不亏的原则。   (3)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签订,当事人不需要向外界公示,.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中的投保人必须将表明已经投保该保险的保险标志放置于机动车内,否则该车不能上路行驶。

2013年2月19日

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定损
    及时报案 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定损。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本来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通过拖延时间来篡改损失规模,要求虚假赔偿的保险风险,以及因为拖延时间使得损失难以确定的保险风险。“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及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惯用的说辞,尤其在车险中出现得较多。 但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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