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车险公司网站以及理赔记录查询

 所属分类:  2013-4-20 19:52:32    加入收藏

轻松查询

  最多可查过去三年理赔记录

  据了解,为确保广大车主能在7月15日实现该项查询,早在今年4月底,四川保监局即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现在,车主登录保险公司的网站后,最多可以查询到从2006年7月15日(保险起期)至今三年的承保及理赔信息(前提是3年都在同一家公司投保)。

  其中,承保情况包括:保单号、保险期间、批改信息、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费率调整系数、总保费金额、分项保费金额及相关免赔提示。

  理赔信息则包括:出险次数、出险经过、所有赔案当前所处的流程节点、处理人员、定损情况、案件赔款金额等信息。

  查询方式

  三大车险公司网站查询指南

  记者昨日登录了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网站,发现各公司对查询条件的设置规定不一。

  人保财险

  查询路径:登录E-picc网站成为注册用户———点击“我的保险箱”———进入“车险理赔承保查询”

  查询条件:被保险人姓名、车牌号、保单号码

  平安产险

  查询路径:登录平安集团网站———点击右下角“车险理赔在线查询”

  查询条件:保单号或车架号、证件号、手机号

  太平洋财险

  查询路径:登录太平洋网站———点击“个人用户”———点击“客户服务”———进入“车险理赔信息查询”

  查询条件:保单号、车牌号、被保险人姓名

  透明理赔

  帮助二手车买家轻松查出隐患

  厦门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车辆的承保理赔工作通知如下:

  一、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各公司在承保非首年投保的个人车辆(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下同)时,应事先利用“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理赔数据库”查询该车近三年承保理赔记录,严格按照其“上年赔款记录”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上年赔款记录”由以下方式确定:

  (一)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大于等于10个自然月小于等于14个自然月[1]的,以这两个签单日期之间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二)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小于10个自然月的,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即1年,闰年为366天,下同)内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三)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大于14个自然月且投保车辆不存在脱保情况的,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四)投保车辆存在脱保情况(包括到厦门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且脱保时间超过2个自然月的,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存在已决赔案记录,以该期间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无已决赔案记录,则承保时将该车辆视同新车处理。承保这类车辆时,各公司应注意参考以前年度的赔案记录,做好风险管控。

  二、加强对高风险车辆的保险管控

  各公司应认真贯彻《道交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风险车辆承保理赔环节的管控,力求通过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促使机动车驾驶员更加注重行车安全,降低车辆事故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当前厦门市机动车辆及其商业保险实际,高风险车辆范围暂定为:

  1、上年出险超过3次,或者新车购置价低于1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5000元;

  2、新车购置价10万元-3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1万元;

  3、新车购置价超过3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3万元的个人车辆。

  三、建立个人车险索赔申请书面签制度

  自2009年8月22日起,各公司应及时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取得联系,由被保险人本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提出索赔申请,确认保险事故真实性,留下联系电话等信息;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其它理赔事项的,应同时签署、出具委托书。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以外的人员提出索赔申请的,受托人需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

  四、逐步推行个人车险理赔客户100%回访制度

  今年年底前,各公司要利用客户在索赔申请书面签时所留下的联系电话,及时将赔案处理结果、赔款金额、赔款转入账户等情况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本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被保险人对赔案处理过程或结果提出疑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被保险人反馈调查处理的结果。

  五、引导客户通过网络查询承保理赔记录

  各公司要在所有车险保单特别约定中打印“尊敬的客户:您可以登录本公司网页(http://×××)、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网页(http://×××)或直接在公司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等提示性内容,引导客户利用网络查询车辆承保理赔记录,提高客户的参与度。

  六、加强车险承保录入环节管理,提高业务信息完整性、准确性

  在数据筛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各公司提取了第一期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数据,基本实现了全行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共享,但是部分公司商业车险业务数据存在缺失、遗漏、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车险共享数据库建设。因此,各公司要加强对出单人员的培训,提高车辆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共同支持、维护行业车险共享数据库建设。

  七、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各公司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改完善本公司车险承保理赔流程,切实加强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工作。要制定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罚措施,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行业协会备案。

2013年3月20日

保险骗赔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骗赔属违法行为 保险骗赔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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