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3 13:48:17    加入收藏
    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确定方式,保险合同效力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高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且未达到保险金额的,在保险车辆修复并经保险·人验车同意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保险合同终止日,但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车辆修理期间的保险费。

     (4)保险金额高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节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理算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及相关法规尚未制定颁布之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和计算。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高于贵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x(1一免赔率之和)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贪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低于贵任限额时赔款二应承担的赔偿金额x (1一免赔率之和)

     三、诉讼仲裁费用计算

     (1)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高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的30%时:

     诉讼仲裁费用二责任限额x 30%n

     (2)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低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的30%时:

     诉讼仲裁费用二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

     例14-10一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责任限额为1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此次事故第三方损失为20万元,诉讼仲裁费用为5万元。

     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20万元x 70%二14万元

     超过10万元的责任限额。则:

     赔款=责任限额x(1一免赔率之和)

     =10万元x(1一15%)

     =8.5万元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诉讼仲裁费用为5万元,超过保险单载名的责任限额的30%,(10万元x30%=3万元)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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