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21 13:21:13    加入收藏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机动车交强险当然年年都要交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否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也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也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规定,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其在民事赔偿上也应当具有强制性。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也说明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从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意识,增强保险责任来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法律规定强制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有如行政征收一样,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缴纳强制保险费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公共服务。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余下的损失才按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2013年6月7日

车险常见的四种情形的险种组合建议
    第一类:新手+新车 由于新手驾驶经验较少,对道路状况也不熟悉,所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高,同时车主对新车也较为爱护,因此针对新手+新车这种情况,推荐投保保障较全的险种组合,具体险种可选择如下: 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好保到50万)+车损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 第二类:老手+新车 由于老手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发生事故的频度较低,因此可以根据用车环境的特点有重点的选择险别组合: 交强险(法定险必须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适当降低保额如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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