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体例
汽车业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灾难。随着各国经济和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也日益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避害趋利,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各国都注意通过法律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处理交通事故。欧美及H本都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方面的法律,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制度成为各国民事,特别是侵权行为法的一块重要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中,许多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有的对机动车责任设置专门条文,有的有关危险物资任的条文中提到机动车①。还有的国家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或者在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中设置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以解决山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最早的立法例是1908年奥地利《关于对因驾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的法律)。二年,德国也制定了《机动车交通法》(1909年5月3日),该法经1952年2月19日修改,更名为《道路交通法》,自1953年1月23日开始施行,之后,经1957年7月16 I.1及之后的数次修改,在该法律中引进了所谓危险责任②,2001年又做了重大修改。法国1985年7月5日《以改善交事
故受害人的状况促进贻偿程序为目的的法律)对交通事故赔偿规定的牵连(Implication)要件,是所谓无过失责任的核心③。在许多国家,产生出由立法者,或者山法院创造的特别规则。这些规则,对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与所谓过失的证明无关,或者儿乎无关地课以严格责任。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法院及学者均有分歧:有学者认为,若为交通工具固有缺陷所致损害,则适用第1384条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对操作交通工具所致损害,则适用《民法典》第1382,1383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当时这种主张并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最高法院1930年一判例才确认:无须区别交通工具的固有缺陷和操作所致损害,一律实行无过错责任。1985年7月5日通过的《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地位并加速赔偿程序法》,进一步规定只有受害人犯了“不可原谅的过错并构成事故唯一原因”才能作为免责事山。
在英美法国家,虽然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其一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修改,如美国废除了以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有过失为理由完全否定其赔偿请求的“与有过失”抗辩,而采取了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害的“比较过失”。其二是将机动车侵权行为与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美国的无过失汽车保险制度很有特色,它是借鉴美国劳工赔偿险制度并结合美国普通家庭都拥有汽车这一基本国情而制的。依据关国劳工险法律。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无论其事故的原因如何,均可得到医疗费用及部分收入损失的补偿。作为回报,受伤工人必须放弃起诉其雇主的权利。鉴于工厂事故和汽车事故的共性以及劳工赔偿险执行无过失责任法后的成功经验,美国很多州实行了汽车无过失保险制度。
在无过失汽车保险体例下,被保险人以购买财产保险的方式购买汽车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无人需对意外事故负责,侵权法(Tort Law )将被完全取消,各被保险人自己的汽车保险将会支付其汽车损失及其个人或家庭成员在驾车时受到的人身伤害。受害人不得再起诉侵权者,因为其损失已由无过失保险进行赔偿。虽然侵权行为法的过失原则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手段之一,但就整体来看,机动车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其补偿方法还是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很大的区别.
2013年2月17日
开展汽车交通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