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条到一百四十一条车险规定

 所属分类:  2013-4-22 9:24:12    加入收藏
 第一百三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元以_L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胆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胜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3月25日

在系统内突出上海特色,在上海市场上树立起平安品牌
       上海平安寿险拟在近期参加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立志为中国大众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人寿保险服务。   上海平安一直努力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凭借着平安机制的优势,为上海经济特区提供了上百亿元的风险保障。1997年10月作为上海市双文明建设八家典型单位之一,上海平安寿险代表上海金融界入选参加了新华社、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合在京举办的《上海为什么这样美》大型图片展。曾获得上海市政府颁发的诚信单位等荣誉证书。   上海平安在红十字会“万人献爱心”活动中,捐款超万元,有百余名员工参加了...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