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状

 所属分类:  2013-4-22 9:26:42    加入收藏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进人机动车社会。但相对发达国家的汽车主I:会而言,现在我国的汽车文化意识依然比较淡漠。加上我国目前的道路状况远不适应机动车辆的发展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民事责任制度是私法领域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最基本的法律手段。它通过诉讼程序,强令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所in受的损害来保护受害人和制裁加害人。在简单的、零星的、个体之间的侵害行为七.民事责任制度有1“阔的用武之地,但是在机动车损害赔偿问题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是因为机动车损害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巨大,它不仅可以给受害人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害,而且还可能产生数额同样巨大非财产上伤害的慰抚金等。另一方面因为民事责任的认定有严格的诉讼程序,严格而繁琐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使许多受害者望而却步。对保护受害人最为不利的是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由于赔偿数额巨大,加害人很有可能无法支付。结果不仅是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且加害人也会因无力赔偿而陷人困境。

       “保险是把个人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①保险的基本职能是:(1)分散风险:为了确保生活的安定、分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2)补偿损失: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由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机动车所有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李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予以承担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制度是国际上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最常用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机动车第三者贵任保险对迅速解决我国与日俱增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够深人,保险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较为滞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有规定,却存在很大不足。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司法实践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对我国稚嫩的保险业造成诸多不利的影响。随着我国正式加人WTO,保险市场将全部对外开放

   。因而现在很有必要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_七改进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以迎接国外保险业的挑战。

2013年5月8日

出险后交强险理赔要搜集哪些单证
    作为强制保险,交强险是车辆的必保险种,究竟如何理赔,成为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市民刘先生日前来电咨询:“对交强险的理赔条款很陌生,如今交强险理赔限额扩大了,有什么具体影响?出险后交强险理赔要搜集哪些单证?听说交强险包含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费用等理赔科目,具体出险理赔时是不是会分类赔?”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总保额6万元,在理赔中实行分项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限额为相应分项限额的2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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