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所属分类:  2013-4-22 9:53:52    加入收藏
   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而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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