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范围

 所属分类:  2013-4-22 16:28:09    加入收藏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是指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免征手续按下列原则由代征机构办理:

    一、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及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代征机构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的范围,审核办理车辆购置免征税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其中:进口车由纳税人向代征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审批表》;

    三、未上免征图册的国产车,由车辆生产厂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申请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按规定将车辆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交通部车购办,由交通部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列入免征图册,代征机构依据免征图册办理免税手续。

   商务部于近日发布《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汽车销量持续增长,2015年二手车交易量将超过1000万辆,比“十一五”末翻一番,年均增长15%左右。

     而《意见》中同时指出,我国汽车流通领域总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仍有差距,依然存在营销服务网络发展不平衡、二手车流通明显滞后、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水平低、流通主体竞争力不强、法规标准有待完善、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不利于汽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意见》明确,力争到“十二五”末,汽车流通网络进一步完善,网点布局更加合理,二手车置换、经销、拍卖等多种经营模式协调发展,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络实现县、区、市全覆盖。汽车流通业组织化程度、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汽车、二手车、配件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骨干企业。汽车零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为改善二手车流通滞后问题,尤其是流通中的过户手续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并规定购二手车须索要车购税完税证明。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新征管办法实施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取消这些业务,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013年4月20日

报案超过时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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