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条款有关约定内容及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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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3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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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条款有关约定内容及含义
商业三者险条款(A版)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上述条款有以下含义:
⑴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⑵主、挂车无需划分事故责任,二者的保险人根据各自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⑶主、挂车出险理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金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商业三者险条款(A版)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上述条款有以下含义:
⑴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⑵主、挂车无需划分事故责任,二者的保险人根据各自保险责任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⑶主、挂车出险理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金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