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远超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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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5 1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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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远超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明显过错
收到这份通知函,包锦华非常郁闷,一共花了10万多元,怎么只可以赔这么一点?保险费就交了5千多元,我参加保险的意义何在?保险公司为什么同意我修理却不事先告诉我只能够赔6400元。早知道只能赔这么多,我又何必花9万多元去修呢? 2007年1月19日,包锦华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平保无锡公司支付其车辆修理费96736元和拖车费720元。
崇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包锦华与平保无锡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约定的40万元保险金额是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不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对包锦华要求在40万元保险金额内予以理赔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平保无锡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6400元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故亦不予采纳。“苏BAB768”轿车的保险金额4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该车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平保无锡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包锦华投保时应按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平保无锡公司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平保无锡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包锦华因此受到的损失。平保无锡公司、修理厂、包锦华三方在定损报告中约定,平保无锡公司同意包锦华按定损报告确定的96736元进行修理,故该修理费用应由平保无锡公司承担。平保无锡公司对包锦华主张的拖车费720元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对包锦华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崇安区法院判决:平保无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包锦华车辆修理费96736元及拖车费720元。
保险公司明显过错
收到这份通知函,包锦华非常郁闷,一共花了10万多元,怎么只可以赔这么一点?保险费就交了5千多元,我参加保险的意义何在?保险公司为什么同意我修理却不事先告诉我只能够赔6400元。早知道只能赔这么多,我又何必花9万多元去修呢? 2007年1月19日,包锦华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平保无锡公司支付其车辆修理费96736元和拖车费720元。
崇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包锦华与平保无锡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约定的40万元保险金额是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不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对包锦华要求在40万元保险金额内予以理赔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平保无锡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6400元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故亦不予采纳。“苏BAB768”轿车的保险金额4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该车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平保无锡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包锦华投保时应按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平保无锡公司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平保无锡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包锦华因此受到的损失。平保无锡公司、修理厂、包锦华三方在定损报告中约定,平保无锡公司同意包锦华按定损报告确定的96736元进行修理,故该修理费用应由平保无锡公司承担。平保无锡公司对包锦华主张的拖车费720元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对包锦华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崇安区法院判决:平保无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内支付包锦华车辆修理费96736元及拖车费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