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远超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明显过错 收到这份通知函,包锦华非常郁闷,一共花了10万多元,怎么只可以赔这么一点?保险费就交了5千多元,我参加保险的意义何在?保险公司为什么同意我修理却不事先告诉我只能够赔6400元。早知道只能赔这么多,我又何必花9万多元去修呢? 2007年1月19日,包锦华诉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平保无锡公司支付其车辆修理费96736元和拖车费720元。 崇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包锦华与平保无锡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约定的40万元保险金额是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不是车辆的实际价值,故对包锦华要求在40万元保险金额内予以理赔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平保无锡公司提出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6400元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故亦不予采纳。“苏BAB768”轿车的保险金额40万元已远远超过了该车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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