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条款保险原理上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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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5 2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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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保车损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日前,有媒体痛批我国车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高保低赔”。针对这种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这种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而保险监管机构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我国车险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机构也计划逐步解决,但目前某些关于车险问题的报道,并没有说到“点儿”上。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车辆发生全损在车损险投保客户中只是极少情况,用个别案例“推导”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令人不解。
“车损险,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
“我国目前的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日前表示,同时,她还具体分析了有关报道中使用的、用来证明车损险存在“欺诈”的案例。案例中一位北京高姓车主,遇到这样一件“怪事”:8年前高先生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李枫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很可能连续发生较大车损,最终实现的理赔金额甚至可能超过被质疑为高保额的“19.1万元”。
有关报道中还举例,宁波周某为自己车辆的车头部分以新车价约9万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万多元,保险公司估算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所以只赔周某2万多元。这个事故中,周某车辆的车头部分可以看作“全损”,这种一次性的全损和上文中提到的发生多次较大车损累计理赔金额超过保额,这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事实上,同一个投保人也可能先后“吃亏”和“占便宜”。分析认为,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车损险,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
“我国目前的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日前表示,同时,她还具体分析了有关报道中使用的、用来证明车损险存在“欺诈”的案例。案例中一位北京高姓车主,遇到这样一件“怪事”:8年前高先生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李枫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很可能连续发生较大车损,最终实现的理赔金额甚至可能超过被质疑为高保额的“19.1万元”。
有关报道中还举例,宁波周某为自己车辆的车头部分以新车价约9万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万多元,保险公司估算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所以只赔周某2万多元。这个事故中,周某车辆的车头部分可以看作“全损”,这种一次性的全损和上文中提到的发生多次较大车损累计理赔金额超过保额,这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事实上,同一个投保人也可能先后“吃亏”和“占便宜”。分析认为,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2013年5月26日
购买汽车者购买车险时究竟存在哪些错误行为?
错误行为一:为了节省保费不足额投保。
有一些购买汽车者,本来他的汽车实际价值是10万元、20万元或30万元,但他们在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保险时,却为了节省保险费,故意只购买一半,甚至更少,他们认为,给汽车购买这点保险也已经足矣,甚至即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其进行解释,他们仍会坚持自己的原则。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给自己的汽车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是完全不正确的。给汽车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一旦汽车出险,便会得到保障,但如果购买汽车者不能足额投保,从表面上看可能是省了一些保费。可是一旦出险,万一发生事故造成车...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