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25 22:53:58    加入收藏

     现实社会骗保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公司内部电子网络不完善,特别是核赔方面有漏洞。
     1999年,古某兄弟联合作案,以自己的一辆捷达车向几个保险公司的多家营业部投保,然后故意制造事故和伪造交警证明、车辆修理单,向多家营业部骗赔了50多万元。多行不义必自毙,在最后一次索赔时被保险核赔员发现单证有问题,随后调查发现,古某兄弟骗赔了多笔赔款。后来古某兄弟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并退回骗取的赔款。
     对于骗保者,保险公司将取消保险单并不退回保险费,骗保者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终将自食其果。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5月11日

机动车车险基本保障方案
    基本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范围:只投保基本险,不含任何附加险。 特点:费用适度,能够提供基本的保障。 适用对象:有一定经济压力的车主。 优点:必要性最高。 缺点:不是最佳组合,最好加入不计免赔特约险。 举例:以价值16万元新车为例,车损险基本保费为240元,费率为1.2%,则:240+160000×1.2%+1300=3460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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