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所属分类:  2013-4-26 9:51:41    加入收藏

       I.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法律尚未确定名称和规范的合同是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汽车保险也不例外。例如,根据我54第三者责任方或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十足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以后,可以取得这种权利,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以便减轻或者甚至消除保险公司自己的损失。

       (2)分摊原则。分摊原则与代位追偿原则一样.是同赔偿原则紧密地联系的。如果两张以上的承保有关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利益的保险单,分摊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取得比全部权失更多的金额。分摊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它是指在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保险人之间的赔款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超额赔偿制等。

       ①比例责任制是当损失发生时,是以每个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但其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汽车保险的综合责任险一般采J月这一方式分摊。

       ②责任限额制是指梅个保险人对损失的分摊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无他保的悄况下单独应负的限额责任比例分摊。这种方法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很少使月。

       ③超额赔偿制是指当没有其他保险合同可以理赔,或者其他保险合同赔偿不足时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的方法。在理赔时,投保人应该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合同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目前当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社会保险发生重益时采用此方式分摊。

2013年6月29日

车库内撞死人 保险公司拒赔
     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 单位车辆投保为家庭用车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司机开单位的车在地下停车场将人撞死,单位赔给死者家属10万元,但车主是否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作为肇事车主、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一案。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客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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