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内撞死人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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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23: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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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 单位车辆投保为家庭用车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司机开单位的车在地下停车场将人撞死,单位赔给死者家属10万元,但车主是否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作为肇事车主、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一案。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客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将保安员代某撞死后离开现场。2005年9月12日,朝阳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2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争议核心: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来免除这项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肇事车辆逃逸、车辆改变用途,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故意逃避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被告答辩称,双方投保的三者险性质是商业险,所以出险理赔要依照保险合同办事,适用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此案中存在司机逃逸、投保车辆用途擅自变更等减免责任情况,都是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四个争论焦点:
一、地下停车场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原告认为,该停车场允许公众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也是道路,所以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赔偿应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认可车库是公共通行的地方,但称地下车库路况特殊,是否属于“道路”值得“商榷”。
二、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肇事司机于旺在事发后,很快离开现场,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于旺有逃逸行为。
原告依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并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况且,二中院的调解书并没有最终认定司机“逃逸”。
被告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变更投保车辆用途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原告车辆投保时,按照家庭用车投保,而车辆在实际过程中被用作单位用车。
原告认为道交法并未规定变更车辆用途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
被告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投保时未按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的,保险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增加相应的免赔率。
四、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构成拒赔理由。
由于肇事司机于旺没有赔偿责任,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向受害人一次性赔偿了10万元。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事故中未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了原告,则原告因此次事故有获利,违背保险法规定的补偿原则。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司机开单位的车在地下停车场将人撞死,单位赔给死者家属10万元,但车主是否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作为肇事车主、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赔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一案。
2004年4月22日,陈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客车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2005年2月23日,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驾驶员于旺,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车库,将保安员代某撞死后离开现场。2005年9月12日,朝阳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于旺有期徒刑3年,并判决于旺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4万余元,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于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9月12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额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0万元。
争议核心:合同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来免除这项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仍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肇事车辆逃逸、车辆改变用途,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故意逃避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被告答辩称,双方投保的三者险性质是商业险,所以出险理赔要依照保险合同办事,适用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此案中存在司机逃逸、投保车辆用途擅自变更等减免责任情况,都是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四个争论焦点:
一、地下停车场是否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原告认为,该停车场允许公众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也是道路,所以本案发生的事故属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赔偿应适用道交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认可车库是公共通行的地方,但称地下车库路况特殊,是否属于“道路”值得“商榷”。
二、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肇事司机于旺在事发后,很快离开现场,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于旺有逃逸行为。
原告依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并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况且,二中院的调解书并没有最终认定司机“逃逸”。
被告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变更投保车辆用途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原告车辆投保时,按照家庭用车投保,而车辆在实际过程中被用作单位用车。
原告认为道交法并未规定变更车辆用途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
被告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投保时未按实际使用性质投保的,保险人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增加相应的免赔率。
四、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构成拒赔理由。
由于肇事司机于旺没有赔偿责任,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向受害人一次性赔偿了10万元。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事故中未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了原告,则原告因此次事故有获利,违背保险法规定的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