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由于以下5个原因形成
(一)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评估休系能够使贷款机构在贷款前期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得到较为准确的评价,从而使得贷款机构避免将款项贷给资信较差的中请人。汽车消费信贷是汽车金融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本土汽车金融业的发展是与社会信用大环境息息相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服务体系是防范信用交易风险的M-础性措施。国际汽车金融公司之所以能够保证利润、规避风险,其实是与其历经上百年建设而成的信用制度分不开的。金融公司能够根据每个市民的信用记录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有不良记录的人儿乎不可能获得贷款。在汽车信贷的风险管理上,中国信贷占绝对份额的银行采取的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保险公司推出购车信用保证保险,使得银行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撰本不作信用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只是将风险简单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身上,购车人也被要求在保险公司投保,为经销商支付担保费。这种方式不但不利于风险控制,而且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业务的基础是概率法则,而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不确定因素太多且无法用概率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承受个人信用风险;而银行方面,由于汽车消费信贷属于银行零售业务,银行直接面向客户成本太高。实践中,银行通常是委托经销商推荐客户并代办有关手续,而经销商的经营目标是销售最大化。从风险的角度上讲,与银行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客观上很难保证销商不顾自身利益,而过多地为银行考虑风险,因此银行也无法完全承担起汽车金融业务。
(二)货款过程中忽略还款监督和催收的管理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主要是由银行和经销商来做,但是由于风险的承担者一直是由保险公司来允当主角,从而使银行和经销商都不愿花费过多的人力、财力来监管消费者的还款行为,催收不够及时,催收方式也不得当,这些都是引起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汽车信贷每笔贷款的额度较小,对拜笔贷款进行全程跟踪的成本费用又太高。事实上,缺乏有效贷后监控也增加了车贷风险。
(三)抵钾车辆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品难以变现
标准的汽车信贷模式应该是信用评估和车辆产权抵押双重控制,即在对购车人作标准化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再决定贷款的具体安排,同时辅以所购车辆产权抵押。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汽车消费信贷机构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i顶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实体汽车是可移动的资产,·追索难度大且成本高,并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以及其他商品的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由于债权登记制度与个人信贷记录的缺乏,银行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只能靠不断提高“门槛”来防范风险。
(四)汽车的贷款服务不到位
汽车消费信贷是对汽车销售各环节所提供的金融信贷服务。但是,单纯地为消费者提供资金服务,对于汽车来说还远远不够。汽车是属于技术性能较强的商品,在消费者购买后如果不能够得到较为满意的售后服务,就会导致其将怨气撒向贷款构,导致故意不还款;汽车在一段时间内就会贬值,而且山于性能和款式的落后,汽车固有的高折旧率、此起彼伏的价格战和更高性价比新车的不断推出,极易使贷款汽车的现时市值低于贷款余额,都会导致恶意欠款不还。
(五)与汽车消费货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货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在国外,汽车消费贷款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在我国,汽车抵押给消费信贷机构后,贷款单位却又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在相关的旧车经营、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还不健全,个人还贷能力不确定的囚素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