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索赔需提供的材料与过程
(1)当车辆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成单方损失,并未造成任何第三者损失,应该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接受事故处理后,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及保险公司的要求,会同理赔定损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估价,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然后进修理厂维修,待车辆修复完毕并能正常使用时向保险公司提请赔付。提请赔付时应出具下列材料:
A:保单正本或保险凭证(原始保单);
B:报案登记凭证和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出具);
C:定损估价凭证(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人员出具);
D:修理发票及修理明细表(修理厂出具);
E:交通管理机关事故证明或责任认定书(交通管理机构出具)。
在上述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上述材料,对单位支付支票赔偿,对个人支现金赔偿。如果投保人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修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2)如两车发生碰撞且双方均有保险时应该立即通知交通管理机关,如有人员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如当时交通管理机关现场人员未判定责任,投保人可按前述单方车损理赔方式进行,待责任认定后再行索赔。如果是对方负全部责任,投保人就不必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需将修理发票和修理明细表以及定损单及照片,提供给对方,并向对方索取赔偿。如双方均负有责任,且交通管理机关又裁定双方按责任比例相互赔偿,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A: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B:报案登记凭证和出险通知书;
C:本车定价估价凭证;
D:对方车经保险公司定损,出具的定损估价凭证及照片;
E:双方车辆修理发票和明细表;
F: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保险公司将根据上述材料及交管部门的
裁定,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款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保险车辆一次性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同时,在特约条款中也相应规定,一保险车辆多次发生保险事故,在每次赔款按责任实行5%~20%免赔的同时,从第二次事故起,每次赔款再提高10%的免赔率,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