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金额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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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6 1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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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
● 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由于交强险的费率较高、保障金额较低、无责赔付原则及配套政策缺位等“硬伤”的存在,导致现实中有责一方的旧车车主“不赔反赚”的尴尬现象频频发生,“逆选择”行为开始凸现。
投保:只买交强险即可?
白领一族的黑龙江哈尔滨市市民王女士近日顺利拿到了驾照,难掩激动之情。“因为家里已有一辆旧的桑塔纳车,所以,暂时先开这辆。等开车熟练后,再考虑买新车。”王女士在电话一头这样说道。
刚刚拿到驾照的她,考虑到由于驾驶技术和经验不足,打算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加强一下自己上道驾驶的训练,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从而给自己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小心谨慎,直接上路行驶,也难免有个磕磕碰碰,自己的车要维修不说,还得赔偿对方的损失。”
王女士说,按照计划自己打算为车上足三者险和车损险,再花上五六百元,通过有证练车的方式,在教练员的陪同、指导和保护下,保证驾驶安全的情况下,强化一下上道路行驶的技术。
此时,王女士的同事却教了她一招——如何钻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这名同事告诉王女士,现在,交强险是强制购买,而且是无责赔付。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自己是全责,购买交强险的对方也要在400元的限额内承担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作为驾驶价值不足5万元旧车的新手而言,主要的风险就是由于自己的原因碰、撞其他车辆的全责风险。
该同事向王女士解释道,这种风险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会超过400元,对方的损失一般也不会超过2000元。“假如你在驾车过程中,由于你的原因撞上他人车辆,由于新手肇事一般不会是大事故,2000元足以解决对方的赔偿问题,由于桑塔纳的配件非常便宜,400元也基本可以解决自己车辆的损失。而在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情况下,你只要买一个交强险,就可以解决上述风险。”
听罢此言,王女士决定在购买保险时就只购买交强险。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既可以赔偿对方的损失,己方的车损也能得到赔偿,车损险也可以不必购买。王女士算了一笔账:“这样一来即省了有证练车的五六百元钱,车损险的钱也省了,里外省了一千多元呢!”据王女士所说,有这种看法的驾校学员还真不少。
索赔: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
作为新手上路的王女士果然没过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在上周,王女士在驾车经过一个丁字路口转弯时,因为当时过于慌张,一头撞上了一辆外地牌照的捷达车的后门。
毫无疑问,王女士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必须赔付对方所有的车辆损失,但因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捷达车的车主也必须给予王女士4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金额。
经过定损,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给捷达车的车损确定为300元,而王女士的车辆损失为150元。
捷达车的车主在被告知也要赔偿王女士150元的车辆损失,并要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王女士办理理赔手续后,感到非常不理解。为了减少麻烦,经人指点,该车主决定以自己的车辆肇事后,没有找到肇事方为由,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车辆损失险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因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规定,由于第三方肇事导致的车辆损失,在被保险人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损失300元的捷达车,按此申请理赔的话,保险公司只会赔给捷达车的车主210元。
经协商,王女士给予捷达车车主90元的赔偿金,而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给王女士用以赔偿对方的300元赔款,被王女士用来自己修车。这样一场事故下来,作为肇事方的王女士共拿到300元理赔款,除去给捷达方的90元修车费及自己所花去的150元修车费,反而还赚了60元钱。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类似上述这种购买交强险的
案例实况:
2008年9月4日,余某驾驶晋H19831-9639挂,行驶到208线441KM+800M处时,与对面驶来的贾某驾驶的晋H20540-9858挂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队勘验现场,认定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
经双方协调同意,由余某赔偿贾某车辆修理费35000元,赔偿贾某受伤各项损失、补偿5000元,赔偿贾某本次事故的施救等杂项费用9000元;余某自己的各项损失自负。按照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余某共赔偿贾某计49000元。
余某的晋H19831-9639挂在R保险公司承保,贾某的晋H20540-9858挂在Y公司承保。双方均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车上人员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形成的损失,经保险公司审核如下:晋H19831修理费30798元,施救费400元;晋H20540修理费27808元,施救费400元;余某医疗费7618.52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7332元,共计14950.52元;贾某医疗费1409.2元。
现在拿到的资料是,R公司已经赔付完毕。理赔结果没有按照调解的内容,而是按照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险条款约定,对余某的车损即晋H19831的损失核减了交强险应赔的无责赔付金额200元(按主挂车各100元)后赔付并进行了交强险代赔偿,而对余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则核减了交强险应赔的无责赔付金额且没有代赔,赔偿结果为医疗费核减2000元(主、挂各1000元)后赔偿5618.52元;护理费、误工费、残补费应核减主、挂各10000元,超过实际损失,因此未进行赔付。
目前的问题在Y公司,按交强险条例及条款,上述案例应按照无责赔付的规定,主、挂车各赔偿余某的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补费总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主挂车各分摊3666元。但是,按照交警调解结果,显示余某的损失自负,也就是说Y公司的被保险人贾某并未承担损失,如赔偿贾某则有不当得利之嫌。而R公司却又扣减了交强险应赔的部分,也就是说,余某的一部分损失,如Y公司不赔,将自己承担,这又明显有悖于交强险的立法原理。
那么,这种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作为被保险人,类似赔案的处理应注意什么呢?
案例解析:
此案形成自相矛盾的核心原因是,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调解结果与我国当前实施的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现行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无责方,因手续繁琐而放弃索赔、进行逆选择的事例还真不少。这些因钻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空子的现象,值得大家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