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出险索赔需经过以下程序

 所属分类:  2013-4-26 10:28:13    加入收藏
       (一)出险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除不可抗力外.不能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并且在抢救伤者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前提下,尽量保护好第一现场,为交通带察确定李故责任提供原始资料。向交普队报案时,注惫报告清楚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事故相关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牌照号码、车型、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类型、事故经过、受损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情况的询问工作。
       (二)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L或者减少损失。保险李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有关采取防止或减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尽量减少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既符合被保险人的利益,也符合保阶人的利益。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承担补偿义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有保险人的补偿保证;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补偿,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以外.但是补偿的最高限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三是有助于减少社会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损失,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也可以减少由于免赔率的规定而需要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损失。
       (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查勘工作
       如果保险公司对出险现场材料掌握的不够充足、准确.很可能会给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测算、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带来困难。因此,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查勘定损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提供调查上的方便,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顺利、正确地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狱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证据,即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证明和资料。
       1.关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方面的索阶证据
       属于道路交通率故的,被保险人应该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关于损失程度、事故后果方面的索贻证据
       主要有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修理费发票等,用以确定赔款金额。
       另外.被保险人还应该提供保险单、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等资料。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尽量一次将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告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补充提供有关的索赔证据。
       (五)领取赔款
       当保险公司核实损失并经计算确定应贻偿的保险金以后,保险公司应该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被保险人接到领取贻款的通知后,也应该及时领取姑款。
       领取赔款时,若被保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若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代他人领取赔款的,需被保险人签署的《领取赔款授权书》和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出具权益转让书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H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贵任范围内的损失,照规定应当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先行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被保险人要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即由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
       只有在保险车辆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需要出具权益转让证书。显然,出J鑫权益转让证书并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

2013年7月1日

阳光产险推出“闪赔”自助服务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阳光产险‘闪赔’案件结案率94.91%,平均结案周期仅0.87天!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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