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享有处理残值和对保险赔偿提出争议的权益

 所属分类:  2013-4-26 10:28:27    加入收藏
      
   被保险人享有处理残值的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残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存在的一部分可以供被保险人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有的残值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形成的,有的残值则是经过加工整理后形成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二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
     通常,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巾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位,并在赔款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残余物资无法继续利用,或者双方对于作价的金额达不成协议,经协商无效。可以由保险公司收目处理。其原因在于: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者,熟悉保险标的的悄况,而拥有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权益对保险人实际上并没有多少好处。
   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赔偿提出争议的权益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环’、乍之一,也是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出现保险纠纷最多的环节。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一旦被保险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发出的拒绝赔偿通
   知书,则说明保险公司认定其提出的索赔请求不成立,不予赔付。这时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可以中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被保险人享
   有对保险人的行为提出质疑的权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事先拟定好的、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参与保险条款的制定。如果由于保险条款本身存在歧义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解,从而引起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自然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否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有失公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示的内容不得以公司内部条款解释为由约束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如果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与自己预期的不相符,有权对贻偿金额提出异议。
     此外,由于保险公司误用条款、计算错误等,也会造成赔偿金额错误。被保险人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有权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必要时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4月27日

新手上车险,我们要学习怎么样的诀窍呢?
    和乘用车不同,以卡车为主的商用车一般都运用于交通道路运输行业,但该类车在行驶过程中往往比乘用车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商用车考虑到运输成本,大多数车辆在投保的过程中,尽量能减则减。这和乘用车车主购买多种车辆和人员保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样的投保方式,也让商用车主吃了亏。很多商用车主表示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候,会发现保险机构的理赔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些理应提前被告知的条款让不少车主吃了哑巴亏。 乘用车与商用车理赔标准有差异 吴贵忠是在杭州某建筑公司的商用车司机,前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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