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会计科目的原则是什么?

 所属分类:  2013-4-27 17:33:36    加入收藏

 

   第一节 纳税时间、纳税期限和地点

 

   一、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是对应税车辆的购置行为课征的,因此,征税环节应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车辆购置税选择单一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仍应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地点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或落户地。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六十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链接信息:什么是会计科目?其设置原则是什么?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前者是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总括分类,提供总括信息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原材料”等科目,后者是对总分类科目作进一步分类、提供更详细更具体会计信息科目,如“应收账款”科目按债务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应收账款具体对象。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国现行的统一会计制度中均对企业设置的会计科目作出规定,以保证不同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制度中的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但其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得违反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必须满足对内对外各方面的需要,而设置会计科目必须服务于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与财务报告的编制相协调,相关联。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企业的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及业务各类等不同,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亦应有所区别。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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