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下的车险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4-28 15:36:39    加入收藏
2003年5月,我贷款买车,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购买了五年的车险,包括车损险、保额10万元的第三责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支付了1.7 万元的保费。上周,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骑助动车的男士撞伤,导致骨折住院。交警认定我是全责。但保险公司的理赔根据2003年合同约定进行,对10 万元的保额只赔偿了600元。

  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国家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在人伤赔偿方面,无论是谁的责任,只要不是非机动车故意行为,4万元以内的经济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家保险公司现在对我采取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去年5月1日实行的新道路交通法和今年4月1日推出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要求除了故意行为, 无论责任在谁,4万元以内的赔偿都是由机动车方转移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公司的条款履行理赔。

  按规定,去年新道路交通法颁布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维持原合同进行处理。由于是贷款买车,银行要求根据贷款期限一次性购买保险,对于这份2003年签订的保单,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原合同进行理赔。

  一般来说,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期限为一年的短期产品,如上述客户一次性购买5年保险的并不多。对于这一部分客户,也就是在2004年前投保了三责险,保单延续至今的,如果客户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更改,保险公司将不执行强制三责险。

  因此,凡在2004年以前贷款买车,一次投保多年车险的客户,应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原保险合同的要求,在适当调整保费的基础上,按强制三责险的制度来执行。在保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其中4万元转为强制三责险,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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