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我贷款买车,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购买了五年的车险,包括车损险、保额10万元的第三责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支付了1.7 万元的保费。上周,我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骑助动车的男士撞伤,导致骨折住院。交警认定我是全责。但保险公司的理赔根据2003年合同约定进行,对10 万元的保额只赔偿了600元。 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国家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在人伤赔偿方面,无论是谁的责任,只要不是非机动车故意行为,4万元以内的经济责任都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这家保险公司现在对我采取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去年5月1日实行的新道路交通法和今年4月1日推出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开始实行强制三责险制度。要求除了故意行为, 无论责任在谁,4万元以内的赔偿都是由机动车方转移给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万元以上的部分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公司的条款履行理赔。 按规定,去年新道路交通法颁布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维持原合同进行处理。由于是贷款买车,银行要求根据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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