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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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 22: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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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同时,《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种除外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除外责任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对“肇事逃逸”作拒赔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理由在于: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不到保障。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即《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弃车逃逸,二者均构成商业三者险的除外责任;同时,二者却都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只是因驾车逃逸导致责任人无法确定时,《条例》规定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显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的,只要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续保”不能拖:要留意每年车险到期的日期,否则在保险过期时出险,车辆就没有了保障,损失只能自己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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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5月14日
投保人买保险时,分清人和物的轻重 分清人和物的轻重
“投保人买保险时,通常会考虑两者兼顾,但建议将人的投保力度加大,而物相对可减少。”王海涛认为,物的风险是可预估的,且车辆坏了是可以修,而人不可能,所以在投保时需要更多考虑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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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时对每个险种单独计算退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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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保单有效期内已发生赔款的险种,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款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计算与保险金额扣除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相对应的剩余保险费,按日费率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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