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同时,《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种除外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除外责任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对“肇事逃逸”作拒赔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理由在于: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不到保障。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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