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是否会让消费者获益?

 所属分类:  2013-5-6 13:27:30    加入收藏

车险改革消费者获益

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提出,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其条件为: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3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另外,保险公司自行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由于这次车险改革还没有正式出台,媒体上的言论多是专家猜测,但有一种声音标明,车险费率市场化,将加速车险市场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旦保险公司自定商业车险费率,市场上或将出现更多优惠的车险产品。在这种竞争下,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颇显劣势,但消费者将受惠。

而在保监会“通知”征求意见结束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于10月21日前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该条款将此前的附加险包括“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纳入主险。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一旦条款正式出台,像这样的除外责任,车主就可能获赔。但也有市场人士质疑,此举或将附加险捆绑主险销售给消费者。那么,如何购买车险,购买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政策有没有改变,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2013年3月29日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花18万元买来的轿车一年后被盗,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按降价后的购置价核算赔付比例。协商不成后,车主老刘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18万核算赔付车主,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007年3月,老刘购买了一辆现代牌索纳塔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其中$单明确载明:“投保车辆新车购置价18.8万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费率1%,$小计1880元。特别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按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赔付。” 2008年11月,老刘的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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