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消费者获益
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提出,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其条件为: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3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另外,保险公司自行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由于这次车险改革还没有正式出台,媒体上的言论多是专家猜测,但有一种声音标明,车险费率市场化,将加速车险市场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旦保险公司自定商业车险费率,市场上或将出现更多优惠的车险产品。在这种竞争下,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颇显劣势,但消费者将受惠。
而在保监会“通知”征求意见结束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于10月21日前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该条款将此前的附加险包括“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纳入主险。
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一旦条款正式出台,像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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