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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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6 21: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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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周某购买了一辆富康牌小轿车,周某在购买上述车辆后并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目前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仍为原车主高某。
周某于购买车辆的同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通州营业部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保险单。因周某在购车时对国家管理车辆的有关知识不了解,在投保后才得知被保险车辆的报废期限是在2008年12月23日,也就是说车辆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了报废期限。随后,周某向保险公司说明了上述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但被保险公司拒绝。那么周某是否有权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呢?
律师分析: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亦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故投保人的解除权应适用调整其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键在于周某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报废期限为2008年12月23日,但周某或车辆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周某没有权利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