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强险的赔偿标准
所属分类:
2013-5-6 21:55:46
加入收藏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新交强险赔偿标准如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13年4月12日
汽车保险公司“资本饥渴症”难解 据保监会网站披露信息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已经有16家中外资保险公司获批增加资本金。
进入2012年,保险业“资本饥渴”的现状似乎未有改善。随着业务发展规模的扩大,保险业对资本金的需求日益旺盛。对此,监管部门正借鉴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内银行业经验,酝酿放开次级债券、可转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工具,缓解保险业融资困难局面。另据保险咨询机构相关人士透露,上述办法仍是着眼短期。下一步监管部门还需要结合产品设计、费率市场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来考虑是否调整偿付能力标准,从根本上缓解保险业发展中的融资压力。...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5日
车险理赔技巧二:小损自己“买单” 技巧二:小损自己“买单”
专家表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也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
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自己承担,因为由于没有或次数较少的理赔记录,明年续保时就可享受低费率优惠。例如某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
查看全文>> “阴阳保单”的如意算盘
如果购买一样产品或者服务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大概谁都会选择支付金额更少的那个。北京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王先生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两年前,一家外省的保险公司找到汽修厂希望合作。具体是由王先生拉大货车的车主参保,保费由王先生先垫付,这家保险公司则指定王先生的修理厂为出险后的专修点。大货车在北京的保险公司全险的保额约为70万左右,保费约为17000元;但是外省的保险公司最低价竟然只有9000元。听起来是这么合适的事情,但是随后一位车主的出险才暴露了保险公司的小算盘,原来用户的保...
查看全文>> 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这一赔案还没有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无照承保、出险又因无照拒赔前后自相矛盾,无照出险拒赔仍收保费、计入保险期限不合情理……诸多新车承保理赔中的漏洞也由此浮出水面。
案件回顾:
昆明车主龚先生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买了足额商业车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地方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
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