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四年后申领保险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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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7 17: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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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车撞伤人,车主易先生2007年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两年的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这笔保费是不是就泡汤了呢?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因为,虽然保险事故索赔时效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法院在2006年12月29日判定车主易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易某的索赔没有超过两年。
开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200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险费5389元。
2003年11月3日,易某驾驶该车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警方则认为,由于事件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过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审,2006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元。2006年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
四年后申领保险遭拒
易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2007年6月,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超过法定时效等接口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期限,这个期限是从易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如果这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那么权利就消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也就意味着易某放弃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因为,虽然保险事故索赔时效应当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依法被确定之日,法院在2006年12月29日判定车主易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索赔时效应从这天开始起算,易某的索赔没有超过两年。
开车撞人后法院判赔
2002年11月20日,易某为新购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03年11月20日。当天,易某缴纳了保险费5389元。
2003年11月3日,易某驾驶该车撞倒行人吴某,易某随即打电话报案。警方则认为,由于事件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问题,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过番禺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审,2006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判决易某要赔偿伤者吴某1614元。2006年12月30日,易某根据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和受理费共计1700元支付给了吴某。
四年后申领保险遭拒
易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义务。
于是,2007年6月,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索赔超过法定时效等接口拒绝赔偿。多次交涉无效后,易某只好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庭上辩称,我国保险法规定了索赔期限,这个期限是从易某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如果这两年内不行使索赔权那么权利就消灭了。易某索赔时间明显超过时限,也就意味着易某放弃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