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所属分类:  2013-5-6 22:42:00    加入收藏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而言,往往保险责任、赔偿标准都会成为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而免责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正是这种主观上的忽略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了争执的种子。

  交强险与传统商业险的除外责任有着很大差异,为了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我们关注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同时,也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

  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总结起来,无非是两类。

  一类是需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负责受害人生命体征稳定后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致害人直接支付,这里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是有责任限额限制与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最高垫付金额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抢救费用的最高垫付限额为1600元人民币,垫付范围是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其它费用。对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在传统商业险中,保险公司对除外责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垫付与赔偿。

  一类是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本条中,第一项责任免除所指的故意行为是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发生存在主观上心理方面的故意,在主观心理上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将其做为责任免除,需要区分的是受害人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例如:驾车逆向行驶),但受害人不希望或者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能将其做为责任免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项责任免除明确排除被保险人所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本车上的财产,强调交强险责任保险的对象在物理上应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

  第三项责任免除的内容均为间接性财产损失,交强验是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间接性损失则不属于基本保障之列。

  第四项责任免除是强制保险制度的一个创设目的,倾向于减少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不鼓励事故当事人在强制保险项上的损害赔偿问题形成诉讼。以上所述四条基本囊括在传统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免除中。

  交强险产生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交强险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相对传统商业险而言,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已经大幅提高。但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避免道德风险等原因,交强险设立责任免除,为了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自身权益,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办理索赔事宜,这不仅需要被保险人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还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足够的理解。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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