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而言,往往保险责任、赔偿标准都会成为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而免责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正是这种主观上的忽略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了争执的种子。
交强险与传统商业险的除外责任有着很大差异,为了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我们关注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同时,也要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
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总结起来,无非是两类。
一类是需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本条中,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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