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配偶的一方无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其扶养费
因原告并非《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范畴,故作为受害人配偶的一方无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其扶养费。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夫妻间的扶养扶助义务不同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扶养”实际上仅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并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不能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扶养”简单地等同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广义的“扶养”(即扶养、抚养、赡养)。譬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同样负有依法抚养教育义务,但最高院司法解释仅仅规定“抚养”限于“未成年人”。19岁的高中生应为成年人,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母依然负有抚养义务,但最高院司法解释却排除此种情形。《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人: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残、因某种无人承担责任的事故导致残疾甚至变成植物人的等。” 本案原告程XX并非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依法不能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有理由的,从个人身体健康方面考虑,年老者不再适宜体力劳动,是关爱老年人权益的体现;从为国贡献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该享天伦之乐,成年子女应当开始履行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71岁的受害人扶养妻子程XX的行为很显然不是纯粹的提供扶养费问题,而俨然是在履行一种家庭保持义务,它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是无法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因此不能将本案中原告所诉夫妻间扶养费等同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更不能将原本应由其9个子女依法共同承担的赡养费转由本案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分担。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1、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如本案中,赔偿义务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只承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即二分之一。
2、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一般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本案中,65岁老母亲的生活费,仅计算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