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系轮胎爆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所属分类:  2013-5-9 21:00:29    加入收藏


   2012年9月,舒城县人倪某驾驶大货车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车辆轮胎发生火灾导致货车与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这对刚购车不久的倪某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车辆全损不说,他还将面临货主几十万元的损失赔偿请求。事故发生后,倪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当倪某持事故证明及车辆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倪某车辆系轮胎爆死导致火灾损毁,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进而拒赔。倪某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范围,遂具状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是因车辆轮胎发生火灾,导致车辆与车上货物全部烧毁。车辆遭受损失的原因不属于《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同时车辆毁损原因符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的因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责任免除范围,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倪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签订合同中虽约定因“火灾、爆炸、自燃”属于被告责任免除范围,但原告车辆系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起火即因车辆自身原因而引起火灾致车辆损毁,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中对“火灾”的解释,“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显然原告车辆所发生的火灾不属于双方所约定的“火灾”范围,即并非被告所称的“火灾”免责范围,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车损险238800元范围内扣除车辆残值后赔偿原告倪某22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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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凌晨0时52分,阳信县局商店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在阳信县商店镇万家桥附近:一拉芝麻的汽车着火了。商店派出所值班副所长秘广勇第一时间通知消防大队,并带领民警迅速出警。
   到达现场后,发现位于商店镇永莘路万家桥西的公路上,发现一辆红色的重汽车牌号鲁BF0770,汽车后方火光冲天,值班副所长秘广勇带领民警迅速将着火的车头分开,让司机开出安全的一段距离,上前简要询问了发生着火的原因,开车的驾驶员自称叫赵树强(男,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车上装载着价值40万元的芝麻,并且着火的上方还有高压线,情况十分危险,此时消防大队正在进行紧张的灭火,为防止意外发生,派出所民警对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对人员、车辆进行疏导,同时禁止任何车辆和人员靠近现场,并在公路两侧摆放上反光锥,警车警灯闪烁,并禁止来往车辆通行,因芝麻油性较大,阳信县消防大队119消防车一车水快用完后,又迅速调集惠民县消防大队119支援,经过2个多小时的激烈战斗,大火终于扑灭。但是,除车头完好无损外,车体及车上价值40万元的芝麻大部分被烧毁,据车主介绍可能是轮胎起火后引燃车体将一车芝麻烧毁的。
   商店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往事发现场进行援助,因为到场及时,处置得当,避免了火势的蔓延和人员伤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警奋不顾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与寒冷始终坚守战斗在一线的大无畏精神获得了车主和当地群众赞誉。

2013年5月10日

聪明选择车身划痕险
    车身划痕险 有些保险公司称为“油漆单独损失险”。负责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 购买建议:对于一些低端车型,有时候保费往往比修复费用还要高,因此不建议购买。反之,如果车辆属于中高级车型且维修费用较高,又或者平时停放地点治安较为混乱的,建议酌情购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划痕实在细微,建议私了。因为如果出险理赔次数过多,会对来年的车险保费产生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保费上浮,严重时还会被拒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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