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车辆被墙砸坏,保险公司垫付赔偿
厂房倒塌砸坏他人车辆,保险公司在为车主理赔后,又将厂房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该公司已经代其支付的赔偿款。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在经过公开审理后,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发向保险公司偿还该公司已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5412元。
事发:被保车辆被墙砸坏 保险公司垫付赔偿
据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起诉,鲁某爱在该公司为自己名下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去年9月29日,鲁某爱将车辆停放于被告蔡某发名下、位于横栏镇新丰村的三层厂房内,后厂房一侧墙体倒塌,造成车辆损失19265元。
事发后,鲁某爱立即通知报销公司及蔡某发,但蔡某发对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鲁某爱先为修理该车支出维修费19265元。按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鲁某爱要求报销公司即原告先予赔偿其车辆损失,原告赔偿后再将追偿的权益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自行向有关责任人进行追偿。随后,原告依法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核定,并向鲁某爱赔偿了其车辆维修费的80%,即15412元。
赔偿后,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有关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经查,该厂房归蔡某发所有,该厂房墙体坍塌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车辆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蔡某发应立即偿还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款项15412元。
当时,厂房墙体并无裂缝。故墙体倒塌完全是由于台风造成的。最后,鲁某爱将车停在消防通道,他对停放车辆也有过错,而且其也未经过租户的同意,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汽车是因建筑物的墙体倒塌而受损,作为该建筑物的所有人,被告蔡某发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鲁某爱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向鲁某爱赔付了保险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具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其已代被告支付的赔偿款。虽然,被告辩称事故是由台风“纳沙”引起的,但此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建筑物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故蔡某发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讼事故是由台风“纳沙”引起的,但此并非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故其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无理,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蔡某发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偿还该公司已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5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