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倒塌砸坏他人车辆,保险公司在为车主理赔后,又将厂房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该公司已经代其支付的赔偿款。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在经过公开审理后,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发向保险公司偿还该公司已代其支付的赔偿款15412元。 事发:被保车辆被墙砸坏 保险公司垫付赔偿 据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起诉,鲁某爱在该公司为自己名下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去年9月29日,鲁某爱将车辆停放于被告蔡某发名下、位于横栏镇新丰村的三层厂房内,后厂房一侧墙体倒塌,造成车辆损失19265元。 事发后,鲁某爱立即通知报销公司及蔡某发,但蔡某发对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鲁某爱先为修理该车支出维修费19265元。按照《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鲁某爱要求报销公司即原告先予赔偿其车辆损失,原告赔偿后再将追偿的权益转让给原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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