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监局将加强车险出单系统管理
河北保监局将规范车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
一是加强车险出单系统管理,杜绝保险中介机构非法设立车险出单点。二是加强专业中介机构佣金管理。指定车险佣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层级,其他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不得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三是加强车险销售人员管理,提高车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门槛。四是加强专业中介机构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外,河北保监局在暂缓核准汽车销售服务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基础上,拟于近期提高汽车销售服务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条件,积极引导车险兼业代理专业化发展。
中国财产保险石家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赵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单纯从加强车险出单系统管理,杜绝保险中介机构非法设立车险出单点。这方面来看应大力要求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将远程出单点布设、撤销以及变动情况(如所属公司、出单点名称、地址、许可证机构编码、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出单点布设POS机的终端号、绑定电话、合作银行、收入结算户账号等的情况以及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情况)定期向保监局报告,并将报告执行情况作为检查依据。
通过这项工作,不仅完善了“见费出单”制度,杜绝了虚挂应收保费、滚动应收保费等方式造成保费收入不真实的情况,还为下一步有效治理净保费入账、虚开中介发票、私设出单点等市场违规行为打下了基础。
硬性规范外还需发挥行业自律
石家庄纪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应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指导河北省地市行业自律组织。根据河北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车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及相关内容修订自律公约,明确了自律检查的内容、方式、质量要求等事项。保监局及时进行跟进指导,对自律检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结果作出评价;同时,结合自律检查和信访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实现自律与监管的有机结合。
财产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车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辖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辖内财产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以下简称“营销员”)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财产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商业险手续费必须据实列支”的监管规定,不得以虚列费用的方式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三、财产险公司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车险远程出单系统,应实现系统用户账号与保险中介机构名称、网络IP地址、电脑硬件唯一标识MAC地址三者绑定,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内打印保单,且保单“出单员”栏准确显示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严禁同一用户账号在不同电脑登录使用车险远程出单系统。
四、财产险公司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即手续费,以下统称“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保险中介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等进行实时、完整记录,并将其作为佣金结算的依据。
五、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支付佣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财产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财产险公司新增车险销售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工作方案,设定明确期限,尽快按照《劳动合同法》理顺用工关系。保险中介机构的车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七、保险中介机构应据实开具发票,佣金全额入账。严禁虚开发票,严禁账外经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下统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财产险公司结算佣金,仅限于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外省市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河北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其他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不得结算佣金,不得开具发票。
八、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车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以保险公司为单位,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业务人员姓名及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等。业务档案记载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九、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代理(经纪)从业人员发放工资(或佣金)。其他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不得向代理(经纪)从业人员发放工资(或佣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勤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勤等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应全部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