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车险理赔时限更加明确

 所属分类:  2013-5-9 21:48:05    加入收藏

10月10日,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601099,股吧)财险、阳光财险等四家保险公司的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获得保监会批准,并于即日实行。据了解,此次新条款实行后,对投保人的权益能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但与此同时,青岛各财险公司不约而同地对车险各项费率系数提高了使用标准,车险价格暗涨,现在想买7折车险比较难了。

理赔时限更加明确

  对比新老条款,理赔时限明确是最大的亮点。新条款对于车险理赔中的不同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限。车主在提交索赔申请后,可以在确定时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不会像以前那样可能出现遥遥无期的情况。

  新保险法规定,在二手车转让期间内,即使没有办理保单转批手续,也可享受保险权益。秉承新保险法的精神,四公司新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除此之外,新条款还规定了第三者求偿权,按照新条款规定,车主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车主的请求,保险公司要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车主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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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三种摸式,抵押加担保、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和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 1.抵押加担保 在1998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最早推出了这种方式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即由贷款购车人以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房产等物品抵押,再加上担保人担保。 这种方式的资、权、利在银行一方.也就是说由银行承担风险责任,决定贷款购车人能否贷到购车款的权利在银行;从中获得利益的,当然也是银行。贷款购车人的权利在于获得所购车辆的使用权,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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