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箭在弦上

 所属分类:  2013-5-10 9:33:23    加入收藏

自央视报道商业车险中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后,机动车辆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被“点名”。对此,保监会日前表示将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涉及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正是误解的典型案例。华东政法大学方乐华教授指出,财产保险的基本准则是填补损失,被保险人获得超过损失的利益被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人按保险(实际)价值与保额的关系,将保险分为足额、不足额和超额,并采取不同赔偿方式。车辆按重置价(重新购置新车价)投保,实质上是超额投保(实际价值低于重置价),保险人则将其视为足额保险。在超额或足额条件下,车辆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填补所有损失,但车辆全损时,因超额之故却只能获得实际价值的补偿。有人认为这样不公平,谓之“高保低赔”,但《保险法》第55条明确规定,这种场合下,保险人应退还超额部分的相应保费,如此就公平合理。否则,被保险人从超额保险中就获得了额外利益。车辆从购置之日起价值递减,若按递减后实际价值投保,便构成不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视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保,故保险人按实际价值与重置价的比例赔偿。

       在这一问题上,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解释上述原理,让被保险人在前因后果清楚的基础上投保,可能就不会产生误解。

  完善车险条款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以前一阵热议的“无责不赔”条款为例,方乐华表示,“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几乎都无责任,保险人通常按《保险法》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凭什么第三人全责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就可以不赔呢?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与被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不能因为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

  就是“无责不赔”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该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污染了车险的诚信氛围。”方乐华如是说。

  推进费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监会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目前车险费率基本是固定的,但也会根据车主前一年违章和赔款次数进行调整,浮动最高不超过50%。此外,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也会进行费率调整,一般要到保监会报备。

  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鸣岐建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保持“长期合作”理念,一般说可以根据前五年的平均赔付率,来调整下一年费率,毕竟前一、两年的数据并不稳定,而从五年来看,相对公平合理。如果赔付率较低,可适当降低费率,这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发展长期客户。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方面,还考虑到其他因素,值得借鉴。国内某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国家会从个人的出险年份次数、驾龄及行驶区域等多方面综合确定费率。目前,我国也将出险次数作为费率浮动的要素之一,但驾龄、行驶区域等要素,实践起来还是有一定困难。”

  今后,随着各保险公司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费率市场化推进工作将有新的突破。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海保监局的推动下,上海市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及车辆理赔信息服务系统稳步运行。如今,上海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能做到共享,即使车主更换保险公司,也能看到车主在几年内出险的情况,更有利于制定浮动费率,为推进车险费率市场化奠定基础。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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