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悦轿车锈蚀事件使公司的财务及形象受到严重损害
虽然同悦轿车锈蚀事件是一起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与产品质量法律事件,但使公司的财务及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增,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江淮汽车所产的同悦轿车锈蚀事件。3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指出,由于车身模具涂装工艺孔设置不合理,导致部分车辆的车身侧围外板内腔表面涂装质量未达到工艺标准要求。
同日,江淮汽车发布公告,声称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生产同悦轿车119271辆,部分存在锈蚀风险,江淮汽车拟对2011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同悦轿车实施召回。由于此次召回预计会对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信息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江淮汽车宣布2012年年报披露时间将推迟至3月30日。
资料显示,有记者采访中发现,采用普通钢板取代镀锌板,江淮汽车在车身钢板材料成本上可节省约7000万元。由此,江淮汽车管理层被推至风口浪尖之上。
几大责任要件
虽然这是一起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件与产品质量法律事件,但使公司的财务及公司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增,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受同悦轿车召回事件影响,江淮汽车在3月19日复牌后一字跌停。随后几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在年线附近盘整。
笔者认为,尽管在事件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明显的证券欺诈行为,但事件产生的根源系江淮汽车管理层违反公司法项下的勤勉义务所致,因此,江淮汽车的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公司管理层引咎辞职,对公司的风险承担责任。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不能利用其身份,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而谋求私利,如违反财经纪律、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竞业、收受商业贿赂、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势在必行
从本次事件全过程看,这些法律责任要件对江淮汽车管理层完全有可能具备。资料显示,同悦轿车锈蚀并非始于央视“3·15”晚会,之前已有多起消费者投诉。公司高管疏于监管,也没有及时地、必要地有所作为,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并致使公司财产、权益与声誉遭受到不必要损失,公司高管其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明了的。
所尽的勤勉义务应包括履行对开发成本的帐目进行清算、审计的管理职责。在履行该项管理职责时,陈某应对其负责终止事宜的行为及后果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使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由于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提前终止,项目成本尚未进行清算和审计,在不能确定信息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完成,亦不能确定实际开发成本的情况下,陈某代表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确认开发工作已完成,并同意500万元价款结算。陈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结算协议》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故法院认定陈某在管理项目终止事宜时,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勤勉义务。
2013年6月26日
全国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跨省联网相关工作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