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仔细看一下保险条款,就会发现一个车辆保险折旧率的问题。在保险的条款中,对于保险折旧率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9座或者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月折旧率,和其他类型车辆的折旧率都有明确注明。在随机采访的很多车主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车辆折旧率,几乎知道的人很少,虽然他们都知道,车辆投保的时候,不可能按照车辆的全款来理赔,而是需要按照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而这个实际价值的计算就涉及到保险折旧率。
对于车辆保险折旧率的计算,我们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比如,这次北京的张先生,车辆遭遇暴雨的侵袭,受到严重的损坏,基本已经报废不能继续使用。所以,他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张先生进行了五万块钱的赔偿。张先生感觉到非常不解,因为当初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是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九万块钱为基本保额,计算保险费用的。按照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九万元,为什么现在减少了四万元呢?
其实,张先生的疑问,就牵扯到了一个车辆保险折旧率的问题。车主在投保保险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新车的购车价作为基本保额的,在进行车辆理赔时,应该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理赔标准。这是因为,汽车一直处于车主的使用过程中,这中间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折旧。如果没有折旧的计算,就会出现车辆使用几年之后,理赔的金额还是车辆新车的价格,会产生一系列的道理和法律问题。所以,车险的理赔不能作为一种可能盈利的行为,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车辆保险折旧率都有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车主在投保的时候,总是想当然的凭着自己的个人主观意见去理解,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所以,也要提醒广大的车主,在进行车辆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每一条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等。这样才不会发生意外时,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复。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所载明的承保险种及其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车辆安全使他受益,车辆肇事使他受损。这种可保利益的存在,是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基础,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被保险人将车辆出售和转让给他人,其可保利益随即消失,保险合同效力也就自动停止。因此,被保险人对车辆必须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权、保管权,并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才能投保,保险合同方能成立。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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