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车险案例的分析
据了解,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车,占51%。从所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私家车保险案件中有些情况具有普遍性,以下列举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车主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只同意按照3.2万元实际价值进行赔付。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案件评析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案例二:案情简介车主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投保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遭遇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击而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华某因为未能从刘某处获得赔偿,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就车损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华某无责任,所以不同意理赔。双方协商不成,遂涉讼。
案件评析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一方无责任的,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上述条款的约定,也并不包含被保险一方无责任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思。华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选择向侵权方刘某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再向刘某追偿。因此判决支持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