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司机肇事出人命 未增保就按老标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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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3 2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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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聘用的驾驶员开车撞死了人。而他从保险公司能获得的理赔金,还不够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的一半。他说:“我怎么也想不通,同一起车祸赔偿,对死者家属和对被保险人,差别咋这么大呢?”
聘用司机肇事出人命
去年底,邹剑和弟弟凑钱从潘某处买了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挂靠在甘肃一家运输公司名下,雇用司机在慈溪掌起给几家工地运泥。车辆的保险户头也随之改到邹剑名下。
今年4月29日,邹剑雇用的司机皮某在行车途中,将骑三轮车的安徽人洪某撞死。慈溪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皮某负事故全责。
8月4日,在慈溪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邹剑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8.5万余元,其中大部分要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来兑现。邹剑说,调解时,在场的慈溪人保公司的理赔人员经初步计算,说大概可获赔近12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几天后,法官和邹剑一起到保险公司支取保险理赔款时,却被告知,邹剑只能获赔6万元左右。
未增保就按老标准理赔
负责此案理赔的谢立科介绍,出险的“东风”货车是2003年贷款买的,当时还付款买了至今年5月12日的两年期保险。因去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随之车辆的相应投保额也要增加,人保公司曾登报要求以前投保的车主前来增资投保、变更保单。
谢立科说,车祸发生在今年,按新的标准,死者家属可获赔约12万元。由于邹剑此前未办理增资、变更保单的手续,公司只能按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标准计算,这是按中国保监会和上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由于新老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年限、误工费等项目、标准上,几乎要相差近一倍,由此导致了目前的理赔“缺口”。
2013年5月11日
所谓“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的介绍 据《北京晨报》报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日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如果车主不积极维权,如果央视《每周质量报告》不对“高保低赔”的潜规则进行曝光,相信多数车主与笔者一样,对车险中的这项霸王条款,仍蒙在鼓里,毫不知情。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消费者理赔时又说不赔,坑害消费者。随着央视以及众多媒体的跟进,这项不公平的保险条款有可能成为历史。然而...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