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以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
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骗赔现象层出不穷,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要防范骗赔案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车险骗赔主要手法有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一次事故,多次索赔;提供虚假证明等。保险骗赔具有明显的共性,如事故大多不在第一现场;骗赔者前后陈述不一致;骗赔者精通保险索赔要点等。为预防保险骗赔,保险公司在接受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情况,加强各公司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加强赔款透明分开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市场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潜力。然而,伴随着保险这种商业性的服务行业而来的是欺诈行为的不断增加。随着保险人服务水平的提升和理赔速度的加快及国家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根本性改革,在车险理赔中出现了许多骗赔现象。再加上目前相关法律、道德舆论对保险骗赔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机动车辆出险率大幅提升,理赔人员工作繁忙,难以有效地甄别骗赔案件,致使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乘机以各种手段进行骗赔,使保险骗赔案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保险报》(2004年4月20日)报道,在京各产险公司保守估计,约有20%的赔款属于欺诈。保险骗赔犯罪触目惊心。
保险骗赔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公平诚信等原则,而且还威胁着保险事业的生存与发展,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骗赔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如何有效地遏制骗赔行为,如何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是保险人必须认真面对、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骗赔案件的手法
从实际情况上看,骗赔者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治疗药费证明、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等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面,等等。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了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
2.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更有修理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这种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3.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事故性质本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人。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当时不报案,次日再索赔,使保险人无法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4.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5.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人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人(修理厂)以技术手段伪造交警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在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一些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书、消防火灾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存在问题,如开阴阳联或根本不留底,这些主管部门出具的伪证使得保险公司的查处难度加大。
6.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双方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责任但对方无力赔偿的,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假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
7.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不惜故意制造单方面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将车故意撞向大型石块、桥栏、大树等,造成车辆损坏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例较多集中在夜间或在驾车到外地等较难取证的地方发生。这种故意单方肇事由于没有对方证人,保险公司调查时会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投保人从而钻空子骗取赔偿金。甚至有的被保险人是因为本来车辆就有些小问题需要维修,但不想自掏腰包,因此故意制造事故损坏车辆,让保险公司一并“埋单”支付其所有需要维修的费用。
二、骗赔案件的共性
车险骗赔案件具有隐蔽性、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与其他保险诈骗类型相比,车险骗赔金额小,数量多,更难察觉。如上所述,手法层出不穷,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只要通过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其仍存在一些作假共性:
1.事故大多不在第一现场。大部分骗赔案的报案人不在第一现场,一般都是在修理厂或已离开现场。
2.骗赔者前后陈述不一致。骗赔者报案时对出险经过的描述与后来调查时的当面陈述往往不相吻合,前后矛盾,闪烁其词。
3.骗赔者精通保险索赔要点。骗赔者对车险理赔有较为深入的研究,掌握索赔要点,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理赔流程较为熟悉。另外在索赔时态度较为苛刻,如经常威胁要投诉等,以转移理赔人员的注意力,同时不愿意保险公司追溯第一现场。
三、骗赔案件的主体
从发生的案件来看,目前进行骗赔的主要是修理厂和代理人。保险客户车辆出险以后,将保险索赔交给代理人或修理厂,极有可能会造成不法分子骗赔。出险之后将保险索赔交给代理人或修理厂是造成目前市场骗赔案频出的主要原因。汽车经销商和代理人利用为人们办理保险业务之便进行骗赔并从中获利的案件频频发生。而利用人们的出险车,这些修理厂和经销商赚走了数目不小的资金。据《浙江法制报》(2004年4月15日)报道,专家估计被骗赔的金额应不少于保费收人的 10%,至少每20件赔款案件就有1件属骗赔。
目前,车辆保险的销售主要还是通过代理人进行。车主在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购买了保单后就想当然地认为该公司也有权为自己进行理赔,经销商也就坡下驴向客户做出承诺。而修理厂方面,当人们修车时它就向客户承诺可以提供一条龙的服务其中包括索赔。于是出于方便的考虑,客户选择了这两家机构提供代办服务。投保车辆的车主在发生损坏事故送到维修厂后往往为了图省事而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他们还放心地留下自己的行驶本、驾照、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这就给了别有用心的汽修厂工作人员以可乘之机。
2012年7月13日
在北京首次交车船税应该去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