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客户要求退还其他险种保费

 所属分类:  2013-5-14 14:57:59    加入收藏
 (一)保险公司赔偿后客户要求退还其他险种保费

  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

  案例:A将机动车京**向保险公司投保,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盗抢险条款赔偿后,A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返还未到期三者险的保险费,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返还三者险保险费。

  分析:此案针对的是保险“商业惯例”问题,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精神,当保险标的全损后,保险公司一般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而客户一旦提出此案问题,却发现法律和保险合同均没有相应规定,而从条款严谨性和逻辑性来说,既然上述条款约定了车损险不退费,法院认为对上述案例中三者险不退还保费条款中也应该有所约定,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3年4月22日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责任保险制度将民事贵任赔偿制度和保险制度联系起来。为了使两种制度相辅相成,良好运作,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还需进行一番改进。 I.机动车侵权责任损害赔偿采取无过失贵任原则,使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在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即使自己无过失,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可使民事责任与贵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相一致。目前西方国家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的一个重要趋势,即将无过错责任与责任保险制度相结合,其目的在于使第三者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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